社團法人中華臺灣基督教曠野協會福利制度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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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會在過往所推行的福利制度上,部份僵化的資助及服務品質,雖面對著不斷轉變的需要,亦不能作出即時的回應。因此缺乏系統福利的需求評估。不少規畫都只基於服務使用增加的估計、輪候人數的多少、或是當人手出現壓力時,才增加福利制度,但當服務需求在質方面有轉變時,規畫機制便不能作出回應。

因此我們在缺乏現實須要的規畫機制和現有福利規畫與發展,往往都是一刀切,對於不同時期福利需求的差異,並沒有客觀及系統處理方法。雖然理監事在總會上負起統籌及協調的工作,但工作手法卻因人而異,部分協調會議沒有方向亦沒有落實的規畫,加上缺乏現實需求的客觀資料作為協調的基礎,這些會議除可算是促進交流外,對總會聖工人員福利的協調並無幫助。

面對上述種種的問題和挑戰,我們重新制訂一個清晰、具透明度及高參與的福利制度條例規畫機制,「總會聖工人員福利計畫」。整套福利制度協議亦朝向一個具彈性,並容許服務單位能就個別地區的需要,作出回應和調較。總會亦應加強其行政作業、資料搜集及分析的支援,確保在不同層面的規畫工作中,都能建基於客觀總會工作人員福利的需求上。

第 一 條:宗旨乃依照聖經(提前五:17)教訓,要敬奉善待傳道人員,並借鏡現代福利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對象以本會專任之工作人員,統稱聖職人員。

第 三 條:總會聖職人員之休假,依據在本會事奉或服務年資(得合併累進計算

本會之服務年資)規定如下:

一、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七天。

二、滿三年未滿六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給予休假十四天。

三、滿六年未滿十一年者,第七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二十一天。

四、滿十年以上者第十一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二十八天。

五、本辦法規定休假最高以三十天為限。

六、總會聖職人員全時間工作,其作息時間視實際需要自行安排,如遇特殊事故,則以專案處理。

七、休假以在當年休息為原則,不得隔年累計。

八、聖職人員應視總會聖工實際狀況提出安排休假日期,經理事長或秘書長許可始得生效。

九、總會聖職人員之休假宜先妥善安排本會之聖工,並先知會行政、宣道主官管。

第 四 條:總會聖職人員三節獎金(包含中秋節、端午節、年終獎金)。
一、中秋節-每人贈送一份禮盒,獎金視其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二、端午節-每人500元,獎金視其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三、年終獎金-總會視其財務狀況並按年資給予。

第 五 條:福利金使用之範圍,含義工人員。
一、每年度之工作人員旅行每人補助1,500元,視本會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二、聚餐聯誼(一年三次3,000元為限),視本會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三、聯誼康樂活動。(一年三次3,000元為限),視本會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四、慶生會致贈禮品乙份,視本會財務狀況增減並推行之。
五、工作人員婚喪喜慶之慰問慶賀禮金。(任職未滿三個月者減半)
六、工作人員本人結婚6,000元。
七、工作人員本人喪亡撫卹金70,000元。
八、工作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喪亡10,000元。
九、工作人員本人或配偶分娩、流產(8週期以上且須附醫院證明),員工本人5,000元、配偶分娩3,000元。
十、工作人員重大疾病補助金5,000元(身體檢查、美容、花柳病除外),一年一次為限。
十一、工作人員本人遇到不能抗拒之重大天然災害(風災、水災、天災、地震等),造成房屋損失,全毀補助30,000元,半毀補助15,000元;一等親(父、母、子、女) 全毀補助20,000元,半毀補助10,000元;二等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全毀補助10,000元,半毀補助5,000元。
十二、聖工人員本人購屋或蓋房舍補助6,600元,修繕房舍補助3,000元。
十三、簽報福利金時,需填寫「事由」,並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審,提出時送部門主管簽核後,轉送「秘書處」審核。
十四、簽報福利金時,如有虛報、冒領、重領等情事,一經查明即將己領之金額全部追回。
十五、義工人員服事年資達十年以上者,福利金給付方式為上述福利使用範圍三分之一。

第 六 條:聖工人員二內等親眷屬福利項目包括:結婚、生育、生日賀禮、喪葬奠儀、住院慰問、其他等。一、結婚、新居落成賀禮:申請時需附喜帖兩份(陳送創會長、理事長一份),由秘書長審核後,以創會長、理事長名義致贈禮金1,600元及中堂或匾額乙幅。
二、生育賀禮:申請時需附出生證明書一份,由秘書處審核後,致贈禮金1,600元。
三、生日賀禮:聖職人員之二等親內生日,申請時需附喜帖一份,致贈禮金1,000元。
四、喪葬奠儀:聖工人員二等親內眷屬,申請時需附訃文兩份(陳送創會長、理事長一份)以創會長、理事長名義各致奠儀2,100元及輓聯乙幅。
五、住院慰問:依實際情形致送住院慰問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第 七 條:總會聖職人員離職與復職管理辦法。聖職人員、牧師、傳道師任職中,聘任之教會提供之福利,其項目如下:
一、謝禮金。
二、年度慰勞金每年三次。
1、總會聖職人員未得總會主官管核准,擅自離職者。
2、觸犯教會法規受戒規免職或停職期滿三年內未復職者。依本條例辦理退休後,並在國內本宗之教會及機構有給職者。
3、總會聖職人員非因抗命擅自離職或受戒規而離職者,經權責單位核准,得以申請資遣費(以上1~3小項不給予慰勞金)。

第 八 條:離職總會聖職人員復職時,非急迫性或不可抗拒情事者(含出國留學、服兵役、重大疾病),符合本條規定辦理。
一、總會聖職人員離職後應於三年內復職,符合本條例規定者,其離職前之福利年資得併入退休年資計算。
二、離職逾三年復職者,年資及個別福利金重新起算。

第 九 條:聖工人員退休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聖工人員每月由本薪資6﹪提撥,納入退休基金。
二、任職滿十八年有牧會之任務(或作:聖靈差遣者)。
三、任職逾十五年者以上,退休給付200,000元,逐年增加5,000元,最高上限400,000元。
四、服事年資達十五年者。
五、年滿六十歲之聖工人員任職年資逾十五年以上者。

第 十 條:聖職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七十歲(除有聖靈啟示,有異象、有負擔者)。
二、因傷、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或傷病治療逾兩年未痊癒,經教會醫院或公立醫院之證明者。但前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以〝勞工保險殘障認定標準〞,第一級至第六級為限。

第十一條:福利制度原則。
一、福利制度之對象為總會聖職人員,因此機關或團體所訂的福利措施必須以有益於職(員)工為出發點。
二、機關或團體的規模、實際狀況來設立,單位主官管不應因推行福利而減低薪資。
三、福利措施的舉辦,是要以工作人員的需要為對象,需要有種種不同的程度和不同的標準,最好先行舉辦需要最迫切而為大多數的人所需要的福利事項,才能享受普遍化。
四、工作人員福利措施的舉辦,要有助於促進員工之生活更幸福,這裡所指的生活,就是食、衣、住、 行、育、樂等有關事項。例如食的方面,可舉辦伙食;衣的方面,可配發工作服;住的方面,可建築員工宿舍;行的方面,可設交通車(福音車);育的方面,可舉辦各種研習訓練班;樂的方面,可設置舉行各項康樂活動。
五、福利之享受,以人人平等為原則,不因工作人員職務之高低而有差異。
六、舉辦福利之最終目的,是在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協會與工作人員雙方之和諧。

第十二條:福利基金辦法。
一、區分:(福利分為下列二類型)
1、基本型:乃對全體工作人員設計
2、獎勵型:乃對表現好的工作人員設計
二、實施:
1、基本型福利應由工作人員自主管理,而協會相對提出,這些基金由財務部門管理,如果不夠協會再予以補助。
2、建立退休福利基金(專款專用),以月薪3﹪為標準。
三、福利金來源:
1、總會每年提撥補助金25%,納入福利基金。
2、其他:遲到、違規扣繳、自動捐款或獎金餘額之提撥。
3、各界及有志之奉獻。
4、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第十三 條:福利金之運用。
1、由「總會財務部」主辦,而由各單位主管或全體工作人員參加決策。
2、每年度先計劃可運用金額為預估福利金總額之60﹪預留40﹪。
3、福利基金由總會財務部扣繳,存入福利基金帳戶,專款專用,帳目每月公佈一次。
4、福利金不足,則由提撥基金撥付,復提交理監事會議議決辦理。

 

聖工人員及義工在職期間懲處辦法:


第 一 條:為使本會聖工人員及義工在職期間,養成主動負責,互助合作之精神,嚴肅工作紀律,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聖工人員及義工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有特殊表現者得另頒發獎牌、獎章、獎狀、獎金或紀念品。
二、懲處分為免職、停職、警誡。

第 三 條:聖工人員及義工具有下列事蹟經證明屬實者,得予懲處:
一、違反法令或故意違反總會訂定之各種法規者。
二、匿名誣告、誣陷、侮辱、脅迫上級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三、工作不力、曠廢會務或聖工,導致宣道與行政不良後果者。
四、言行乖謬、製造是非,破壞團體和諧者。
五、其他不良事蹟,足以破壞會譽者。

第 四 條:聖工人員及義工若具有下列情事者,予以免職。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者。

第 五 條:聖工人員及義工發生重大過失,得以免職或停職。

第 六 條:任何懲處事由,若非須立即處理者,請先予口頭或書面勸導,不聽勸導或再犯者,給予懲處。

第 七 條:對本會聖工人員及義工擬予懲處時,應由相關單位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核議。前項限期,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七日為限。

第 八 條:聖工人員工對懲處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懲處令次日起,一星期內得以書面向秘書處向本會紀律委員會申訴,該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 九 條:聖工人員及義工獎懲資料,列入每年服務成績考核依據。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條例經總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附  錄:(參考資料)

勞基法第七十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定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1、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延長工作時間。
4、津貼及獎金。
5、應遵守之紀律。
6、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7、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8、災害傷病補償及撫恤。
9、福利措施。
10、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不管員工是否在上班時間或是下班時間,休假時間。因意外或疾病死亡,雇主必須負擔撫卹費用。因員工身故無法履行原契約。其工作年資(退休2基數、資遣1基數)將以撫卹金作為補償。
13、聖工人員年終獎金以勞動基準法基本薪資額17,952元核撥,再以年資計算撥付,4年為1基數,1基數5,000元。 
14、其他。

 

★本制度條例辦法於97年3月21日草擬後,經由總會作人員兩次召開會議逐條逐項討論(第一次會議時間:97年4月10日;第二次會議時間:97年4月16日)修改完成,並於97年4月26日提案送交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後,經理監、事會逐條、逐項審查後議決通過並公佈施行,復經內政部回覆議案相關資料不需報請內政部備查,俟理、監事會通過後即可實施辦理
 

★本福利制度條例第五條第九項十一十二項;第九條第一項暨聖工人員及義工在職期間懲處辦法附錄勞基法第七十條第13項,經由總會人員於100年4月26日下午15:00時召開會議討論增修完成、並將提交理、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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