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勞動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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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新竹縣原住民曠野文化產業勞動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社定名稱為有限責任新竹縣原住民曠野文化產業勞動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加強社員間部落文化、工藝、產業之專業勞務,以增加社員之收益為目的從而改善社員經濟生活。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之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新竹縣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置於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616-3號,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在組織區域內設立分社或組織區域外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設籍新竹縣之縣民(原住民80﹪,非原住民20﹪)。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第七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申請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之同意,報告社員大會,始得入社。

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 、社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九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四)除名。

第十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

前,向理事會提出請

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業務者。

(二)有妨礙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四)擅自以合作社名義對外非法吸收股金或未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而逕行做不實之宣傳經察覺者,並依法追訴之。

(五)對於本社分配之工作,經通知該社員兩次皆無故不參加工作者。

第十二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

 

之。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佰元整,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社員認購社股應乙次繳清。

第十五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購而未繳之社

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交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十六條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十七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第十八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二十條    本社設理事5人,候補理事1人,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候補理事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

議。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得連任。前項理、監事至少應有三之二為原住民席次。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六)規劃本社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前七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社員大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業務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選舉及罷免理事主席。

(六)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七)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社財務狀況。

(二)監察本社業務工作執行。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3536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五)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第二十六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須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第二十八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之規定社期為任期。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常年社員大會,於每一年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二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推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及相關職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個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由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本社承攬之業務如下:

            1.各種文化展覽會場施作勞務。

            2.承攬環境保護清潔工程。

            3.各類課程研習規劃。

            4.露營及民宿等休閒活動等相關勞務。

第三十五條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須之設備。

第三十六條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各項相關業務,如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第三十七條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各項相關業務,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並收取勞務費及器材費等及其他有關費用。

前項費用及器材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社承辦各項相關業務所需勞務,由本社社員擔任之。

            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其支付標準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社業務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第四十條    本社以國曆11日至1231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編造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會,報告社員大會。

第四十一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儲存,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四十做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公益事業用。

(三)以百分之十做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做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提供勞務比例分配之。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三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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