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宿舍乃本會為安定聖工人員生活及協助解決居住問題的一項福利措施。由於宿舍之規劃、興建、分配與管理等,涉及人、事、時、地、物等因素,欲求其完備,至為不易。如早年所配眷屬宿舍續住資格之認定,以及不合規定占用宿舍問題等,均屬宿舍管理方面頗具爭議性之層面。爰就本會宿舍管理制度之變遷、重要管理規則演繹、與制度之關係、爭議性問題、今後宿舍管理及老舊眷舍如何加強處理等,作一整理分析與檢討。
貳、管理沿革
本會為將宿舍納入管理,早於民國84年即訂頒「總會生活管理須知」,其中,針對「宿舍管理」部分,特列專編予以規範,包括宿舍之類別、分配、整潔及安全等,均含括在內,顯見本會當時對於宿舍管理工作之重視;並加強經管之權責。
叁、宿舍種類:
A.仁愛樓「一樓為醫病宿舍」
B.恩慈樓「二樓為眷屬及造就人員宿舍」
C.和睦樓「三樓為總會聖工人員宿舍」
D.喜樂樓「四樓為提供其他團體或民宿」
肆、持續借住宿舍資格
1.宿舍借用期間,以任職本會之期間為限,即現職編制內員工,因職務上實際需要,但因宿舍的設置旨在解決工作同仁執行職務時之居住問題,使其能無後顧之憂,戳力從公,設若工作同仁於配借宿舍期間未實際居住,任其閒置或荒廢,實有失本會設置宿舍之目的;不論當事人未實際居住之原因為何,祇要不具備實際居住之要件,該宿舍依規定均應予收回,俾期充分發揮宿舍的功能。
2.借住人須為聖工人員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子女隨居任所,如子女已成年具有工作能力者,即不符續住資格。
3.借住人須為依法任用之義工人員,稍後並放寬適用對象至辦理造就人員等。
4.借住人須申請手續:
◎填妥申請書(如附表)
◎前項借住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依本會規定,其契約應經理監事會議或紀律委員會公證後始得遷入。
伍、宿舍設備:
A.「一樓均為通舖、滅火器等」。
B.「二樓11間房及雙層式通舖、滅火器、洗衣機等」。
C.「三樓共13間房聖工人員每人一間」(每間含床座+床頭板、書櫃、書桌、獨立式衣櫃、有線電視及網路插座、懸掛式電風扇)公共設備:電冰箱、飲水機、監視器2支、照明燈8支、沙發、茶藝桌、滅火器、洗衣機、盥洗置物櫃、儲藏室、吸塵器等)。
D.「四樓共10間房另設3間和室」(每間獨立式衣櫃、有線電視及網路插座、懸掛式電風扇)
公共設備:電熱水器、飲水機、監視器2支、照明燈8支、沙發、茶藝桌、滅火器、盥洗置物櫃、儲藏室、網路、電視控制室、吸塵器等)。
C. 淋浴間配備為儲熱式電熱水器,供應盥洗。
陸、宿舍管理委員會組織:
主任委員:蔣美妹 副主任委員:林天運
委員:林長妹、馮高菊英、鍾蘭香、李金山、賴高杉、張仁雄、伍新國、吳毓梅、陳其昌、潘光雄、余文琳
舍監:(一樓)林孝德、周巧玲 (二樓)沙鳳英、盧美婷 (三樓)白莉美 (四樓)馮高菊英、陳永雄
柒、管理規則:
1.住宿者應按指定床位就寢,不得擅自調換床位。
2.晚間時,不得喧嘩或大聲開放音響物品,以維護寧靜生活。
3.宿舍內不得留宿住宿者以外親友。
4.在宿舍內,如有親友來訪時,請一律使用會客、交誼廳。嚴禁進入異性寢室內,如有違反規定,經查屬實者,將取消其住宿資格,並應即予辦理退宿,且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各項費用,決無異議。
5.宿舍內不得飼養寵物,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且嚴禁吸煙、飲酒、賭博等,如有違反影響住宿安全,經查屬實者,將依宿舍管理規則議處或報警處理。
6.金錢或貴重物品等,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管理人員概不負責。
7.寢室內嚴禁炊煮食物,並嚴禁使用的電器用品如下:烤麵包機、電鍋、電磁爐、電暖爐、卡式爐等,以策安全。
8.晚間十二時以後,不得洗滌衣物及使用洗衣(脫水)機,以維護住宿安寧。晾曬衣物以不影響觀瞻為原則。(公共場所不得放置私人物品)
9.不得擅自頂讓床位予非住宿者與影響宿舍安寧。寢室須保持整潔清潔,以維個人健康及環境整潔。
10.個人垃圾須先行分類後,並於每日早上06:00-08:00時之間,自行移置一樓集中處(垃圾架),再委由統一處理之。其餘時間,嚴禁將垃圾移出,避免造成環境髒亂。
11.住宿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12.住宿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傢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公物設置應愛護使用與保管,如有破壞情形,除飭令照價賠償外並視事態輕重處理之,嚴重者應即終止住宿契約,並責令搬遷。
13.1-3樓層宿舍使用情形,應由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人不得拒絕。宿舍住宿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應由管理單位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14.各樓層應將宿舍製成平面圖,編訂宿舍號碼,連同宿舍正面攝影照片,登記存查,並於宿舍大門外,懸掛本會宿舍編號名牌。
15.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住宿人自行辦理。
16.各樓層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根據檢查結果,其有需要修繕者,由事務管理單位依規定辦理。
17.各樓層關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應予緊急搶修。
18.各樓層宿舍(1-3樓),如有設備故障時,由住宿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19.本會應訂定宿舍規則或公約,明定左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20.住宿人不遵守宿舍規則或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
處理。
21.為保障住宿人之安全及權益,除住宿人各持乙把鑰匙外不得轉交其他人使用或另外打造,如有違反,經查屬實者,將依前條規定辦理。
22.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宿舍相關各項費用收費標準。
23.住宿人應繳納之相關費用,依借用宿舍種類不同,收費標準如下:
※3樓聖工人員宿舍均裝置獨立電錶,使用情形則按鍍數收費之,公共用電則由全住宿人平均分攤。
※3樓網路及第四台有線電視月租費均由全住宿人平均分攤支付之。
社團法人中華台灣基督教曠野協會宿舍相關各項費用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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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名稱 |
每日收費 |
每月收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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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
仁愛樓 |
會員 |
50元 |
1000元(含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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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會員 |
50元 |
1500元(含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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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
恩慈樓 |
會員 |
50元 |
1500元(含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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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會員 |
200元 |
3000元(含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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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
和睦樓 |
300元 |
聖工人員宿舍每間裝置獨立電錶,基本費300元,如超過時則按使用情形及度數收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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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
喜樂樓 |
房間 |
會員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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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會員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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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室 |
會員 |
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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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會員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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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會所收取之宿舍管理費應納入建堂基金,並依專款專用原則,作為宿舍修繕及管理之用。
25.本管理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宿舍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6.本管理規則經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或理監事會議通過,簽請創會長及理事長核定後實施
★本宿舍管理規則於101年4月14日提交第五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經理、監事議決通過,於當日生效並施行。
中華臺灣基督教曠野協會 住 宿 契 約 書
茲議定承租住宿人 稱為甲方,本會稱為乙方,(以下稱甲方、乙方)經雙方同意訂定住宿契約如左: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同意住宿位置為本會宿舍 樓。
第二條:前項宿舍僅供為住宿之用,不得改以其他使用。
第三條:住宿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借期限屆滿時甲方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遷出。
第四條:住宿費每月新台幣 元正,於訂約時一次付清。(嗣後每個月住宿費於每個月一次付清)。
第五條:住宿費於每月 10 日前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
第六條:甲方住宿後不得帶其他人進來住宿,則依本會住宿規則,須填具住宿契約及按人數並以計日收費辦理。
第七條:甲方非得乙方同意,不得任意使用其他處所及增建或添施造作。
第八條:甲方住宿費供應住宿及水電費,並含膳食費。
第九條:甲方願提供新台幣 伍佰元為保證金,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將保證金無條件歸乙方取得,如租約期滿,甲方遷出時,乙方照原金無息還給甲方。
第十條:租借期間內若甲方未能遵照本會住宿規則執行,經乙方勸導,不能改善時,甲方可提前解約,乙方之租金但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計算。
第十一條: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持一方為据。
甲方承租人: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住 址:
乙方出租單位:中華臺灣基督教曠野協會
住 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六鄰十六之二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字號:行總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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